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敬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清丰县。 被执行人刘可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清丰县。
审理经过
李敬俊与李可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清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922民初11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李可玲于2021年4月29日之前给付李敬俊3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李可玲负担。 因李可玲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李敬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李可玲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自动履行义务。 二、2021年4月30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李可玲财产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为:李可玲名下有多个银行、支付宝、财付通等账户,其账户已经被其他案件多次冻结,本院依法对其银行账户进行了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保险账户有现金价值,已经划拨并支付给申请人4547.17元;被执行人李可玲名下有房产一处,已经被其他案件多次查封,本案依法进行了轮候查封,现该房产无法处置;无其他证券、车辆等财产。 三、2021年5月6日,前往清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及清丰县房地产管理局线下调查被执行人李可玲财产,调查结果为:无财产;2021年6月10日去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李可玲财产情况,结果为未发现李可玲可供执行财产。 四、2021年5月20日对被执行人李可玲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由于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于2021年5月20日将被执行人李可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明确表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案执行标的为30275元,实际执行到位4901.17元,扣除执行费354元,尚余25727.83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国波 审判员 杨杰英 审判员 秦 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巩孝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