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水县支行。
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临安镇青山路与金银街交叉口。
负责人:苏兴洲,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兵,该支行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兰勇,男,****年**月**日出生,苗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湖北省来凤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水县支行与被告兰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向其送达起诉书和开庭传票,公告期限届满后,并于2020年12月7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水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兰勇偿还原告金穗贷记卡透支消费截止2020年6月17日拖欠的本金4868.99元,利息累计588.2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88.19元,合计5745.39元。2020年6月18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申领金穗贷记卡约定计算。二、判令被告全额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一切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5日,被告兰勇通过手机银行向原告申领金穗贷记卡,卡号:62×××70,授信额度人民币5000元。被告兰勇于2017年9月5日至2019年8月8日止累计刷卡消费拖欠人民币4868.99元,利息累计588.2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88.19元,合计5745.39元。到还款日一直未还,原告客户经理多次催收,被告兰勇拒绝还款。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一组信用卡交易记录,证明被告欠原告信用卡借款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5日,被告兰勇通过手机银行向原告申领金穗贷记卡,卡号:62×××70,授信额度人民币5000元。被告兰勇于2017年9月5日至2019年8月8日止累计刷卡消费拖欠人民币4868.99元,利息累计588.2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88.19元,合计5745.39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长期拖欠原告借款不还,应负违约责任,被告应尽快向原告归还借款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兰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水县支行归还欠款本金人民币4868.99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按双方合同约定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90元,由被告兰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