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浙江旺得福车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0967630X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绍虞滨商初字第0019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旺得福车业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旺得福车业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旺得福车业有限公司(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浙江旺得福车业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51×××33的存款人民币242.50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行员  王张荣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陆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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