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县支行,住所地义县义州镇迎宾路11号。
负责人:王洋,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胡北,系该行职员。
被执行人:赵海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县。
被执行人:赵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县大榆树堡镇石匣子村*号,身份证号码2107271985××××××××。
审理经过
本院(2020)辽0727民初91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冻结被执行人赵莹名下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XXX账户存款。本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大额银行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有其他执行能力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