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科(江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宁六路606号3042室。
法定代表人:黄春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敬,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大连路6686号徽商总部广场A-办2601。
法定代表人:张道街,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徐州颐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国基城邦商业B。
法定代表人:徐小兵,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徐州颐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国基城邦商业B。
法定代表人:王彬,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科(江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颐居置业有限公司、徐州颐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科(江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立即保全被申请人安徽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颐居置业有限公司、徐州颐宁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126422.41元人民币。申请人中科(江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1126422.41元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颐居置业有限公司、徐州颐宁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26422.41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