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关孙利,男,汉族,住东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秀江,江苏连云港吉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少雷,男,汉族,住东海县。
审理经过
原告关孙利与被告王少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于2021年4月1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孙利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秀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少雷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31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所涉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6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30000元,书面约定2020年5月10日偿还,2020年5月14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000元,两次合计借款31000元,还款时间已到,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此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未还。综上所述,原告借款给被告使用,被告理应偿还,被告久拖不付于情于理于法不容,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王少雷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1月12日,被告王少雷向原告关孙利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内容如下:“借条今借到关孙利现金人民币(大写)叁万整(30000元)。定于2020.5.10归还。借款人:王少雷(指印)320722198609××××日期:2020.3.6.家庭住址:晶都华府13号楼3单元901。”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至今未还引起诉讼。 庭审中,原告称微信转账1000元也是借款,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其举证的借条一份及微信转账流水一份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 定,当事人有举证、质证、答辩的相关权利,本案中被告经 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举 证、质证、答辩的相关权利,本院可依法根据查明的事实作 出裁判。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少雷欠原告借款30000元,有原告陈述及其举证的借条予以证实,对借款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借款约定于2020年5月10日归还,被告应及时还款,现原告起诉主张权利,本院对借条上的借款30000元予以支持。至于微信转账的1000元,因原告未能提供转账是给付被告的,也未能证明微信转账是借款,故本院对此部分不予支持。关于利息,借条未约定借款利息,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对原告诉求合理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少雷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关孙利借款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关孙利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288元,由被告王少雷负担(已由原告垫负,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 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本院预交代收二审上诉 案件受理费576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兆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玲 书 记 员 陶 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