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住太原市。
被告:余某,住四川省华蓥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与被告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需要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