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毛学敬,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昌邑市。
被申请人:郭同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昌邑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毛学敬与被申请人郭同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素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柳晓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