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巩垣汝,女,生于****年**月**日,汉族。
法定代理人:巩刚刚,男,生于****年**月**日,汉族,系申请执行人巩垣汝之父。
被执行人:姜飞,男,生于****年**月**日,汉族。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巩垣汝与被执行人姜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有账户存款,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姜飞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908.59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