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栖霞区宝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5850911702,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马家园105号。 法定代表人:蔡欣,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韩庆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被执行人周桂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 被执行人南京庆华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74948738U,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麒路国际企业研发园2A栋12楼。 法定代表人:韩庆华。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栖霞区宝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庆华、周桂香、南京庆华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113民初5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执行人韩庆华所有的位于南京市江宁区不动产移送评估、拍卖。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执行员 胡晓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