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南通德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马塘镇许楼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吴海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汇通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开发区天益路。
法定代表人:翟吉文,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执行过程中,经南通德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海公司)申请,于2021年6月15日决定将江苏汇通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同日,本院对汇通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汇通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汇通公司于2008年2月29日经海安市行政审批局登记设立。经营范围:人造石、整体卫浴、人造合成排污管道生产、销售;玻璃钢材料、建筑材料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本院在执行中投融资担保海安有限公司等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汇通公司的执行案件过程中,将汇通公司主要资产处置完毕,发现汇通公司债务较多,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德海公司申请,本院执行局将汇通公司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汇通公司未能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规定的义务,目前主要资产已经处置变现,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德海公司向本院申请其破产,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受理申请人南通德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对江苏汇通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高 杰
审 判 员 徐爱贤
审 判 员 丁 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景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