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山东德衡(滨州)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五路渤海十二路铂金时代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70000MD0085689C。
负责人:韩晓峰。
被申请人:李艳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高新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于2021年5月19日向滨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艳艳享有的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心支公司处的保险理赔款项43830.8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担保。2021年5月19日,滨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李艳艳享有的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心支公司处的保险理赔款项43830.8元,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458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