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洪洞县城飞虹东街桥头烟酒商行,住所地洪洞县飞虹东街新英楼下。法定代表人:尚安香。 被执行人:周壮壮,男,1988年01月14生,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洪洞县城飞虹东街桥头烟酒商行与被执行人周壮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2019)晋1024民初26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月14日依法向本院立案。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壮壮人民币191641元、利息及其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壮壮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2066元、申请执行费2775元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调解书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周壮壮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青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许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