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树美,女,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申请执行人:蔡昌福,女,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申请执行人:邓桂林,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申请执行人:邓某,女,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申请执行人:李某,女,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蔡军,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被执行人:刘强,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赵树美、蔡昌福、邓桂林、邓某、李某与刘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904民初8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496044.48元,负担执行费734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院查明
执行中,经查询,刘强名下有川JX××××新大洲牌摩托车一辆,本院已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在工商、证券、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保险、银行等部门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腿部因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行动不便,暂不具备拘留的条件。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走访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阳本军 审判员 向鹏飞 审判员 陈 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聂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