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大朝,男,****年**月**日出生,贵州省安龙县人,住兴义市。

被执行人:赵良松,男,****年**月**日出生,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大朝与被执行人赵良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1日“以双方已私下达成还款协议”为由,自愿要求撤回对(2021)黔2301执1085号案件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黔2301执1085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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