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大朝,男,****年**月**日出生,贵州省安龙县人,住兴义市。
被执行人:赵良松,男,****年**月**日出生,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大朝与被执行人赵良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1日“以双方已私下达成还款协议”为由,自愿要求撤回对(2021)黔2301执1085号案件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黔2301执1085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