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俊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新疆和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维嘉,系辽宁博雅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婕,女,满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沈阳市浑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宏旺,系辽宁哲超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宋俊毅因与被上诉人苏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2民初67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从法律性质上而言,该款项属于一种特殊的赠予即目的赠予(以双方结婚为目的)。目的赠予是指达到将来某种目的的一种无偿赠予,当给付目的不能按照给付意图实现时,受领给付即欠缺保有给付利益的正当性,应当返还。本案中,宋俊毅只是将苏婕备注为“老婆”,其向苏婕多次转款,从100元至8000元不等,但从双方在恋爱期间微信往来等实际情况来看,宋俊毅的赠予行为系以结婚为目的。故该赠予的法律性质是否属于目的赠予,当目的无法实现时,苏婕获得该款项是否欠缺保有利益的正当性,是否应予返还。一审法院除确切表达爱意的赠与外、均认定为不予返还的赠与是否妥当。现将此案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结合上诉人宋俊毅的其他上诉请求,正确适用法律,正确认定款项性质,作出公正裁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2民初67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525元,退还宋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