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伊春市乌伊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天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伊春市,大学文化,原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西林支行行长,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2017年12月4日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陈天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人民币。2018年11月21日陈天晶因涉嫌贪污被伊春市乌伊岭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伊春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树春,黑龙江福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伊春市乌伊岭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2月1日以伊乌伊检诉刑诉(20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天晶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2月26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乌伊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淑珍、刘雷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天晶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黑龙江省伊春市乌伊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被告人陈天晶在担任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西林支行行长期间,西林区区长吴某1(另案处理)同意由政府代偿还柴某1(另案处理)龙江银行贷款,以冲抵西林区政府欠柴某1工程款。该贷款系柴某1以其本人和柴某3、孙某1、赵某、刘某1、陈某4名义的贷款,银行卡由柴某1掌控。陈天晶为还柴某1向其提供借款的人情,在柴某1办公室,二人商量由陈天晶隐瞒真实还款金额,虚增柴某1等人贷款还款金额。随后陈天晶利用西林支行向西林区财政局提供柴某1等人还款明细之机,将虚假制作的还款明细表提供给西林财政局,西林区财政局每月按虚增后的金额向柴某1等人的银行卡汇款,龙江银行每月20日按贷款期供金额扣划贷款本息,虚增钱款被柴某1据为己有。
经鉴定,西林区财政局代柴某1等六人偿还2014年1月至2018年10月龙江银行贷款本息中多核销利息5,027,990.99元。
被告辩称
针对上述指控黑龙江省伊春市乌伊岭区人民检察院提供了:书证指定管辖通知书、立案决定书、发破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贷款档案、龙江银行伊春西林支行贷款台账、代还款协议、西林区财政局财务账簿及凭证、龙江银行交易明细、龙江银行客户期供表、龙江银行西林支行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等;证人柴某1、吴某1、李某1、赵某、陈某1、陈某2、王某、陈某3、李某2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天晶的供述和辩解;司法会计鉴定等相关证据。
黑龙江省伊春市乌伊岭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天晶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国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天晶八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适当罚金。
被告人陈天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提出异议,并辩称,自己对虚增利息并不知情,自己只是配合柴某1向银行还贷款,虚增的款项与自己无关,不能认定其犯诈骗罪。
辩护人以陈天晶并没有非法占有国家资产的目的,也没有自己实施和参与他人共同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柴某1客观上多占了政府财产,陈天晶不知情、无法预见也无法控制。公诉机关指控陈天晶犯诈骗罪,应予刑事处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提出辩护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被告人陈天晶在担任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西林支行行长期间,西林区区长吴某1(另案处理)同意由政府代偿还柴某1(另案处理)龙江银行贷款,以冲抵西林区政府欠柴某1工程款。柴某1以其本人和柴某3、孙某1、赵某、刘某1、陈某4的名义在龙江银行贷款2190万元人民币,银行卡由柴某1掌控。柴某1联系陈天晶后,二人商量由陈天晶隐瞒真实还款金额,虚增柴某1等人贷款还款利息金额。柴某1安排本公司财务人员赵某和陈天晶联系办理具体事宜,随后陈天晶利用西林支行向西林区财政局提供柴某1等人还款明细之机,安排本单位职员将虚假制作的还款明细表(其中含有2014年1月至2015年3月已还贷款本息汇总表)提供给西林区财政局,西林区财政局每月按虚增后的金额向柴某1等人的银行卡汇款,龙江银行西林支行每月20日按贷款期供金额扣划贷款本息至2018年10月,虚增钱款被柴某1非法据为己有。
经鉴定:西林区财政局代柴某1等六人偿还2014年1月至2018年10月龙江银行贷款本息中多核销利息5,027,990.99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经检察机关提交并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指定管辖通知书、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陈天晶发破到案经过。证实:陈天晶到案经过。陈天晶案件线索,系2018年11月19日伊春市监察委员会指定乌伊岭区监察委员会管辖。同年11月20日,乌伊岭区监察委员会对陈天晶涉嫌违法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同年11月21日伊春市乌伊岭区监察委员会对陈天晶采取留置措施。
2、被告人陈天晶户籍证明、简历表。证明:被告人陈天晶的自然情况及工作履历。
3、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行文件(龙某发【2014】033号、龙某发【2017】044号)。证明:2014年5月12日决定陈天晶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西林支行行长。2017年4月11日,决定免去陈天晶伊春西林支行行长职务,调回分行负责伊春友好支行筹备工作。
4、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陈天晶因犯受贿罪于2017年12月4日被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5、证人柴某1的证言,证实从2013年至2014年,我用我自己和赵某、孙某1、刘某1、柴某3等人名,以西林区宏运市场等房产为抵押物,在西林龙江银行陆续贷款总计2000多万元,2015年3月之前,我们公司自行组织资金还给西林龙江银行贷款本息。这期间西林区政府拖欠我们公司工程款能有4000万元左右,我就找到时任西林区区长吴某1,让政府支付工程款,吴某1说政府资金也紧张,后来吴某1同意政府每月替我们偿还在龙江银行的贷款本息,冲抵政府拖欠我们公司的工程款,让财政局找西林龙江银行核对一下我们几人每月还款金额,让我们公司和西林财政局、住建局签订协议。我回到公司办公室后,我给时任西林龙江银行行长陈天晶打电话,让她到我公司来一下,研究一下政府替我们偿还在龙江银行贷款本息的事。陈天晶到办公室后,她说政府能替偿还贷款是好事,我和陈天晶说让她给政府提供还款金额时多增加点钱,陈天晶就同意了,我说具体事让我们公司赵某找她具体办。陈天晶在我办公室走后,我安排赵某找陈天晶联系给政府提供的每月还款金额,并告诉赵某我和陈天晶说好每月多虚增出些钱来,具体事你和陈天晶办理。这样西林区财政局局长李某1起草完三方还款协议后,在他办公室,我代表我名下的宏运房地产公司,周某代表西林住建局,李某1代表财政局分别在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2015年4月,赵某和我汇报说政府转入我们几人名下账户的资金,银行自动划转本息后,剩余8、9万元钱,我就让赵某每月把剩余的资金提出后,用于我们公司日常经营支出了,一直到2018年10月我案发前都是这样操作的。
6、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柴某1陆续以孙某1、陈某4、柴某3、柴某1、刘某1和我的名义在龙江银行贷款共计2190万元。贷款发放后柴某3的贷款一直由顺发矿业公司偿还贷款,他的卡始终由我保管;孙某1、陈某4、柴某1、刘某1和我名下的贷款一直是由宏运矿石加工有限公司偿还贷款。2015年4月份柴某1告诉我以上谈到的六个人贷款开始由西林区财政局代替偿还。这六个人的银行卡从2015年4月份开始由我保管,每月由西林区财政局代还这六个人的账户贷款本息共计487,057.79元。2015年3月末,具体哪天我记不清了,柴某1给我打电话告诉我,西林区政府要替柴某1等六人偿还在龙江银行的贷款,让我去找时任龙江银行伊春西林支行行长陈天晶,他和陈天晶已经说好了,陈天晶能帮我们在还贷款金额上多增加一些钱,并告诉我找陈天晶商量一下增加还款金额的事情。柴某1和我说完的当天我就打电话联系陈天晶,我和陈天晶约定在她的办公室内见面。我到龙江银行的二楼陈天晶办公室和她见的面,我在孙某1、陈某4、柴某1、我和柴某3的真实还款金额后面分别加上5千元至8千元不等的金额写在一张带有横线的日记本纸上,我计算出每个月可以虚增3万多元人民币。我把这张纸交给了陈天晶,陈天晶看过我给她的这张纸后,说这么加不行。原话我记不准了,大体意思是虚增的金额得根据银行的利率计算,每个还款人虚增的钱数必须乘上相同利率,得出来虚增还款金额。然后陈天晶就在除刘某1外的五人真实还款金额后面分别乘上了一个相同的带有小数点的数字。她在办公桌上拿了一个计算器,算出了虚增后的金额,陈天晶把虚增后的金额减去真实的还款金额,算出虚增了8万多元钱,陈天晶都写在我这张纸上,当时我记得除刘某1以外的五个人一共虚增了8万多元人民币。我就按照陈天晶算出的虚增还款金额回到我自己的办公室,又重新用电脑制作了一张还款表。我重新制作完这张还款表之后,第二天我就拿着这张表到时任财政局局长李某1办公室,当时李某1直接把这个表还给我,说你们企业送的表我不能收,而且也没有银行的章。我随后就到龙江银行找陈天晶,我到龙江银行后看见陈天晶正好从二楼下来,在一楼的大厅我把这张还款表交给陈天晶,我说财政局不收企业提供的表,让你们龙江银行提供。陈天晶接过这张表,说你先放这吧,我就走了。在2015年4月至2018年9月我共计从柴某1等六人的龙江银行卡内提取400多万元人民币,提出的钱全部被柴某1和柴某1公司所用。
7、证人吴某1的证言,证实其原系西林区政府区长,2012年左右,柴某1承建西林区的棚户区改造工程莲花景苑小区,当时西林区政府没有钱,所以欠了柴某15000多万元的棚改款。期间,柴某1资金周转不开,向龙江银行西林支行贷款2000多万元。2015年年初,柴某1找到我说他现在的资金压力太大了,龙江银行的贷款还差1700多万一直还不上,让我帮助解决一下。我就安排财政局长李某1、住建局长周伟、龙江银行行长陈天晶在我西林区地税局的寝室共同商量为柴某1办理此事。在西林区财政局代还了几个月之后,柴某1又找到我对我说,当时他贷款都用于棚改工程了,西林区政府也应该承担他贷款的前期利息,我觉得有道理,我说你找李某1去办理这件事,过后财政局长李某1把代还贷款的三方协议拿给我,我在协议上面批示,柴某1在龙江银行的贷款利息都由西林区政府承担,然后就交给区财政局执行。西林区政府承担了银行贷款利息。利息没有冲减西林住建局对柴某1公司的欠款,只有代为偿还的本金冲减了欠款。
8、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其系西林区财政局局长,2015年3月末的时候,时任西林区区长吴某1找我说,西林区政府要替柴某1等六人偿还在龙江银行的贷款,用于冲抵西林区政府欠柴某1的工程款,西林区财政局从2015年4月20日开始替柴某1等六人偿还在龙江银行的贷款,还款之前在2015年4月1日,我让龙江银行西林支行时任行长陈天晶,给我提供一份柴某1等六人在龙江银行贷款相关资料,陈天晶给我提供了一张明细表,表上有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西林支行业务核算用章,时间是2015年4月1日,表中的内容包括:柴某1等六人已还贷款本息,剩余贷款本息等;然后每个月20日还款前,龙江银行西林支行向西林区财政局提供柴某1等六人在龙江银行贷款的每月还款表;每个月都是按照龙江银行西林支行提供的月还款表中的金额,替柴某1等六人偿还在龙江银行的贷款。
9、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其原系龙江银行西林支行客户经理。在2015年3月末的时候,陈天晶和我说西林区政府准备替柴某1他们偿还在咱们银行的贷款,让我统计一下柴某1他们五个人偿还贷款的相关数据,我就依据龙江银行系统内柴某1等人每月应还款金额的本息数据,打印出来柴某1、赵某、孙某1、刘某1、柴某3五张客户期供表交给了陈天晶。没过几天,陈天晶在龙江银行西林支行的二楼办室,柴某1公司的出纳员赵某来银行找陈天晶,两人在陈天晶的办公室商量事,过了挺长时间赵某就走了。我印象中隔了一天陈天晶递给我一张打印版的还款表,表上有手工修改的数据,内容包括柴某1、赵某、孙某1、刘某1、柴某3和陈某4贷款本金和利息,陈天晶让我按照上面的各项数据金额重新制作一张表格,我按照陈天晶给我提供表格上的贷款金额,在我的电脑上重新制作了一张还款明细,做完表格后,我交给了陈天晶,表格电子版保存在我的电脑里。这张表格是我按照陈天晶给我提供的数据,在二楼左侧第一台我用的电脑上制作的。表格左上角盖的是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西林支行2015.04.01业务核算用章,表格中标明了柴某1、赵某、孙某1、刘某1、柴某3和陈某4六人的贷款每月还款金额、已还本金和利息、未还本金和利息,以及贷款总金额和到期日。制作的还款明细中的每月还款金额比期供表中的还款金额高。我认为是增加了还款基数,才会出现这种情况。是陈天晶计算的。因为我作的还款明细是根据她提供给我的那张纸制作的,那张纸中的还款金额就比期供表中的还款金额高。
10、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其原系龙江银行西林支行客户经理。2015年12月份开始一直到2018年10月份期间由我每月向西林区政府提供柴某1等六人在龙江银行贷款的还款表。2015年4月至11月期间由原龙江银行西林支行工作人员李某2、孙某2向财政局送的还款表。我记得2015年4月份是陈天晶给西林区财政局提供的还款表,2015年4月份的时候,赵某来龙江银行西林支行找过陈天晶,给陈天晶一张还款表,当时陈天晶还说过,以后需要咱们银行给西林区财政局送柴某1他们六个人在龙江银行贷款的还款表。
2015年5月份,陈某1给过我一份电子版还款表,这张表用于5月至11月每月向西林区财政局提供的还款表;2015年12月份,陈天晶又给过我一份电子版还款表,用于2015年12月至2018年10月向西林区财政局提供的还款表。陈某1在2015年5月份给过我电子版还款表,因为当时陈某1从西林支行调转工作到伊春分行工作,陈天晶就让我和陈某1交接一下,以后由我管这个事,当时我还不会制作电子表格,陈天晶就让陈某1给了我一份还款表的电子版,然后每个月要还款的时候,我就按照陈某1给我的电子表打印一张出来送到财政局。陈天晶2015年12月份给我这张表的时候就已经有上面的数字了,每个月我向西林区财政局提供还款表的时候就直接打印出来就可以,表中的任何地方我都没有改动过,我也不知道怎么算出来的,是陈天晶给我的这个表。每月向西林区财政局提供柴某1等六人在龙江银行贷款的还款表中的还款金额不是真实的,还款表中的还款金额比银行实际收取的还款金额多8万余元人民币。
11、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系西林区财政局副局长。2015年4月份开始,我们西林区财政局开始替柴某1等六人偿还在龙江银行西林支行的贷款本息,用于冲抵拖欠柴某1的工程款。每个月20日之前龙江银行西林支行提供还款明细表,财政局根据其还款明细表偿还柴某1等人在龙江银行的贷款。
12、证人刘某1证言,证实2014年的时候我儿子刘某2和儿媳柴某2和我说要用我身份证办理一笔贷款,我作为老人也没有多问。过了几天我儿子打电话让我到龙江银行伊春西林支行去签字,我先到的银行,过了一会我儿子和儿媳也到银行,然后我们一起到银行的二楼办理贷款业务,需要我签字的地方我就签字捺手印,前后办理过程20分钟左右。
13、证人陈某4证言,证实陈某4在伊春龙江银行新兴支行申请贷款400万元,只是用其身份证和本人签名,实际借款人是柴某1。
14、证人柴某2证言,证实2014年8月份的时候我父亲(柴某1)的公司需要资金周转,然后我和我爱人刘某2找到我老公公刘某1,准备以他的名字在龙江银行伊春西林支行办理400万元的抵押贷款。具体是谁联系的银行工作人员我记不准了。8月中旬我和我爱人,还有我公公一起到龙江银行伊春西林支行的二楼以我公公刘某1的名字办理了400万元人民币的抵押贷款手续,相关手续都是刘某1本人签的字,并捺的手印。
15、证人柴某3证言,证实2014年4月份的时候,柴某1和我说需要用我的名义在伊春市龙江银行西林支行贷款,我也同意了,当时是在伊春市龙江银行西林支行签订的个人贷款借款合同,还有个人贷款借款借据。签订的具体内容我也没有看,银行的工作人员让我签哪里我就签在了哪里,并且按了手印。
16、证人孙某1证言,证实2013年12月份的时候,柴某1让我到龙江银行西林支行签字,说以我的名义在龙江银行西林支行申请了一笔240万元的贷款,我就到龙江银行二楼签的字并按的手印。
17、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份左右的时候陈天晶让其去西林区财政局送过“月还款明细表”。送到西林区政府二楼,区财政局办公区最里面的办公室,交给了西林区财政局张某。
18、被告人陈天晶的供述。2015年3月份,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西林区政府要和柴某1签订一份三方代还款协议,财政局的李某1局长给我打电话说签订三方代还款协议需要我们银行配合一下,让我们银行草拟一份协议书和还款明细表,要求计算清楚柴某1等六人在龙江银行贷款应还本息总数、已还清的本息钱数和以后每月应还本息钱数明细。我回到银行办公室后,就接到了柴某1的电话,让我到柴某1的办公室找他,我到了西林区西铅柴某1的办公楼二楼,见到柴某1后,柴某1问我是否接到通知,西林区政府要替柴某1的公司偿还贷款,我说已经接到信了。柴某1说西林区政府欠他不少工程款也不给他,好不容易跟西林区政府协商妥,由西林区政府替柴某1公司偿还贷款的形式来冲抵欠他的工程款。柴某1说,他要在银行贷款应偿还本息的明细上多填点金额。我当时问财政局能同意吗?柴某1告诉我不用管这些事,我当时并没有明确表态,但是我内心默许了。从柴某1办公室离开后,我回到银行就安排客户经理陈某1草拟了三方代还款协议书,制作一张还款明细表,在陈某1按照我的要求草拟协议和还款明细期间,赵某拿来一张还款明细,因为柴某1跟我之前说过,要赵某提供给我每月增加金额的还款明细,我就把赵某拿来的这张还款明细交给陈某1,让陈某1按照赵某提供的还款明细金额,填写到我们制作的还款协议和还款明细中。陈某1按照我的指示,依照赵某提供增加还款金额的明细,以我们银行的名义制作完代还款协议和还款明细后,我给李某1送去一张还款明细,表示是我们银行出具的还款明细。
当时我只知道柴某1多核销了还款利息钱,因为柴某1和我说过想要在还款明细表上虚增还款钱数,因为我在柴某1手中借过200万元人民币,到目前为止还剩余66万元人民币没有还清,柴某1没有向我要利息,这次他提出要虚增还款钱数,我就当还他人情了,没有制止柴某1这种违法行为,也默认了他虚增还款金额的事情。这件事情我错了,我失职了,没有履行我的职责,帮助柴某1骗取了国家的财产。但是现在我知道,西林区政府为柴某1多核销贷款500多万元人民币。
19、柴某1贷款档案、凭证,证明柴某1于2014年4月15日申请贷款460万元,借款期限为5年,借款起止日期为2014年4月30日至2019年4月26日。扣款账号:62×××92。
20、柴某3贷款档案、凭证,证明柴某3于2014年3月30日申请贷款390万元,借款期限为5年。借款起止日期为2014年4月17日至2019年4月15日。扣款账号:62×××95。
21、赵某贷款档案、凭证,证明赵某于2014年5月6日申请贷款300万元,借款期限为5年。借款起止日期为2014年5月13日至2019年5月10日。扣款账号:62×××13。
22、刘某1贷款档案、凭证,证明刘某1申请贷款4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起止日期为2014年8月12日至2015年8月10日。扣款账号:62×××95。
23、孙某1贷款档案、凭证,证明孙某1于2013年10月16日申请贷款240万元,借款期限为5年。借款起止日期为2013年12月11日至2018年12月10日。扣款账号:62×××95。
24、陈某4贷款档案、凭证,证明陈某4于2014年5月26日申请贷款400万元,借款期限为5年。借款起止日期为2014年5月30日至2019年5月29日。扣款账号:62×××47。
25、龙江银行客户期供表,证实柴某1、刘某1、孙某1、赵某、柴某3、陈某4等六人在龙江银行的贷款数额及每月应还金额明细。
26、刘某1、柴某1、孙某1、赵某、柴某3贷款回收本金、利息记录,证实五人归还本金金额、归还利息金额及还款日期。
27、龙江银行西林支行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证实业务核算用章01、03、05使用记录。
28、伊春市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鉴定书,证实截止2018年10月西林区财政局在一般预算支出会计科目中核销柴某1等六人在龙江银行贷款利息9,531,991.24元。其中2014年1月至2015年3月利息为:2,522,312.19元;2015年4月至2018年10月利息为:7,009,679.05元。龙江银行实收利息:4,504,000.25元(其中2014年1月至2015年3月实收1,677,561.51元,2015年4月至2018年10月实收2,826,438.74元),虚增利息:5,027,990.99元。伊春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于2019年1月23日出具鉴定意见-西林区财政局代柴某1等六人偿还2014年1月至2018年10月龙江银行贷款本息中多核销利息5,027,990.99元。
29、龙江银行赵某卡号62×××13、孙某1卡号62×××95、柴某1卡号62×××92、刘某1卡号62×××95、柴某3卡号62×××95、陈某4卡号62×××47等六人的交易明细。证实截止2018年10月西林区财政局在一般预算支出会计科目中核销柴某1等六人在龙江银行贷款利息9,531,991.24元,虚增利息:5,027,990.99元。
以上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天晶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国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天晶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之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意见与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自己的观点,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陈天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没有分得赃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撤销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7刑终63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陈天晶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贰拾万元的缓刑部分;被告人陈天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贰拾万元人民币。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贰拾万元人民币(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羁押的,留置、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2026年11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