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吕玉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闻喜县桐城镇居民。 被告:赵庆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闻喜县桐城镇居民。 被告:吕文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闻喜县桐城镇居民。

审理经过

原告吕玉庚与被告赵庆学、吕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吕玉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46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6月30日起算至款付清止,利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30日,被告赵庆学因本村修路拉沙、拉石子资金周转困难,经被告吕文斌介绍相识,向原告借款46000元,同时给原告出具:“今借到邱家庄吕玉庚现金肆万陆仟元正,赵庆学,2015年6月30日,吕文斌担保人”借条一张,当时双方商定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担保人吕文斌可以作证。现依法向二被告追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请贵院,望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为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査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吕玉庚提供被告赵庆学的电话及住址,住址为山西省闻喜县桐城镇某某岭村,且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电话多次联系被告,通话均提示“无法接通”,又依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向被告赵庆学邮寄送达相关的应诉手续,邮寄回执单载明:“无法电话联系到收件人”、“电话错误,听村人说人在外地不回家”,无法送达。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吕玉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计475元,退还原告吕玉庚。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何雅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红红 书 记 员 谢鹏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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