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468号通和大厦1号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05048805C(2-2)。
法定代表人:朱寿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有清,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杰,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根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根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思远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宁小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