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张耀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住甘肃省白银市白 银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张耀武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张耀武在中国工商银行270405640102**5 6**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936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谭仕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刘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