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郭天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介休市。 被申请人:田玉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介休市。 被申请人:降兆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介休市。
审理经过
郭天萍诉田玉哲、降兆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郭天萍于二○二一年七月三十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田玉哲、降兆炜银行存款16053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郭天萍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单号1330301390134250××××)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田玉哲、降兆炜银行存款16053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苏志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阴日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