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农某,男,壮族,****年**月**日出生,住南宁市兴宁区。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朝鲜族,****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
审理经过
关于农某与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0512民初4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某某未按生效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农某于2021年4月2日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某某支付77056.87元及相应的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已被其他法院在先冻结,本院已作轮候冻结。经查,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公积金记录,网络资金余额为0。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其他非生活工作需要的消费。 鉴于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农某可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黄海宁 审 判 员 袁 尧 审 判 员 刘春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余宙霖 书 记 员 许庭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