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岳普湖县宏旭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岳普湖县泰岳工业园区纬6南路3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雷雷,新疆骏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黄昌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四川省人,住四川省大竹县。
审理经过
原告岳普湖县宏旭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昌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岳普湖县宏旭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岳普湖县宏旭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昌于就本案已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岳普湖县宏旭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岳普湖县宏旭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2元,由岳普湖县宏旭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