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通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雁镇,男,1978年10月出生,住黑龙江省通北镇。2017年7月11日,贾雁镇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黑龙江省通北林业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黑龙江省通北林业地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通北林区人民检察院以黑通林检诉刑诉[20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雁镇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通北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振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雁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被告人贾雁镇为了种植人参,在通北重点国有林管理局新民林场施业区1林班12小班,雇佣挖掘机把林地内的树挖倒,清理后堆放在树林边,之后将清理的树木烧毁,将林地开垦成耕地。2015年10月,贾雁镇将开垦的林地全部种植了人参。2016年10月,贾雁镇以同样的手段在该地块内又开垦了一片林地并种植了人参。经黑龙江省通北林业局资源林政科检测,贾雁镇非法毁坏、占用林地两块,面积分别为6.3亩和10.2亩,合计16.5亩。根据通北林业局2014年、2015年森林资源档案计算,此林班生长树种为白桦树和黑桦树,其中6.3亩林地应有立木蓄积为48.288立方米,10.2亩林地应有立木蓄积为79.56立方米,合计毁坏林木立木蓄积为127.859立方米。2017年7月11日,被告人贾雁镇被通北林业地区公安局传唤到案。到案后,贾雁镇如实供述了其非法占用林地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雁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报案材料、贾雁镇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通北林业局资源林政科的检测报告、证人牛某某的证言、贾雁镇的供述和辩解、黑龙江省通北林业地区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雁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开垦林地作为耕地,改变林地用途,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严重破坏,非法占用林地面积16.5亩,数量较大,公诉机关指控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关于贾雁镇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贾雁镇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能主动认罪、积极预缴罚金,悔罪表现较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社区矫正评估,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贾雁镇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二、非法占用的林地16.5亩,依法予以收缴,交还通北林业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郭兆林 审 判 员 乔 华 人民陪审员 张宝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赵子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