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贵州开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锦屏县。
法定代表人:欧儒林。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从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开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执行人贵州开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7523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绍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付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