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甘肃民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民勤县城北街。
负责人:杨某,任董事长。
被告:张某1,男,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
被告:张某2,女,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
被告:高某,男,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
被告:张某3,男,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甘肃民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1、张某2、高某、张某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原告甘肃民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甘肃民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