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徐东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 申请执行人:荆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被执行人:宋泽林,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内蒙古通辽市。 被执行人:王洪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徐东海、荆通与被执行人宋泽林、王洪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0)京0109民初5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徐东海、荆通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宋泽林、王洪艳给付6万元及利息,负担本案执行费800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宋泽林、王洪艳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查明
2.本院自2021年3月9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宋泽林、王洪艳名下财产信息。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宋泽林、王洪艳名下房屋、车辆登记信息;已冻结宋泽林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时间为2021年3月10日、2021年3月15日、2021年4月25日;已冻结王洪艳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时间为2021年3月10日、2021年4月25日。查封宋泽林名下车牌号为×××机动车一辆,因未实际控制车辆,无法进行评估拍卖。查封宋泽林持有的通辽市亿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为100万元,出资比例为100%的股权;查封宋泽林持有的聊城市泽成钢管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为380万元,出资比例为95%的股权;查封宋泽林持有的聊城市仟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为17.5万元,出资比例为5%的股权;查封宋泽林持有的聊城市悦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为22.8万元,出资比例为6%的股权;查封宋泽林持有的聊城市随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为368万元,出资比例为92%的股权;查封王洪艳持有的通辽市随霖商贸有限公司出资额为500万元,出资比例为100%的股权;因申请人不同意垫付股权评估费用,本院无法对股权进行处置。 3.本院2021年4月25日已对被执行人宋泽林、王洪艳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4.本院2021年4月25日已将被执行人宋泽林、王洪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本院对被执行人在其住所地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因无法与申请执行人取得联系,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邮寄终结告知书的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标的6万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宋泽林、王洪艳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通过邮寄终结告知书的方式将被执行人宋泽林、王洪艳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周璐璐 审判员 李 波 审判员 张华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