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佳佳,汾阳市文峰街道办事处居民。
被告:任定兴。
审理经过 原告张佳佳与被告任定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登记立案。原告张佳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张佳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麻笑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谭朝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