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家财产保险),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16号2号楼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MA47TTH22E。
负责人:窦谡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明明,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贺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平县。
被告:湖南能凯优卡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新能源公司),住所:长沙高新开发区东方红中路5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L5PPJ3T。
法定代表人:唐竞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与被告陈贺凯、湖南能凯优卡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白明明、陈贺凯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南新能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88,851.77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9日14时44分,陈贺凯驾湘A×××××C号小型轿车,沿西平县公交路由东向西左转弯行驶时,将由西向东步行的化新丽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陈贺凯负事故主要责任,化新丽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后化新丽诉至法院,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向化新丽赔偿各项损失88,851.77元,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可在赔偿后行使追偿权。原告将88,851.77元支付给化新丽。另经核实湘A×××××号小型轿车的所有人系湖南能凯优卡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原告依法享有对造成被保险人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被告追偿的权利,故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陈贺凯辩称,我是2019年12月去城里办事碰着化新丽,当时我也花近4万元,这个事情我们自己可以化解,但是化新丽打听有保险,就把我和保险公司起诉了,没这个保险的话我们私下自己解决;一审判的时候化新丽还要给我1万元,但是保险公司上诉,1万元争过去了。
被告湖南能凯优卡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提交答辩状辩称:1、2016年2月8日,被告与湖南祺峰新能源汽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祺峰汽贸)签订租车协议,向祺峰汽贸出租24台北汽EC180电动车(包含湘A×××××),租赁期限2017年2月8日至2018年2月8日,租赁期限届满后,祺峰汽贸应向被告提请办理过户,如逾期不办理过户,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后果由祺峰汽贸负担。****年**月**日出生交通事故时,租赁期限已经届满,所产生的后果应由祺峰汽贸负担。2、被告将车辆出租给祺峰汽贸时尽到安全驾驶的提示和要求义务,并购买了交强险,交通事故发生时的使用人和管理人均非被告,应当由车辆的使用人及驾驶人承担法律责任,被告在交通事故中不存在过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9日14时44分许,被告陈贺凯驾驶湘A×××××号小型轿车,沿西平县公交路由东向西左转弯行驶至西平县公交路护城河路口时,将由西向东步行的化新丽撞伤。经西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陈贺凯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化新丽先后在西平红山医院、西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另查明,被告陈贺凯驾驶的湘A×××××号小型轿车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2019年11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银保监复[2019]1065号文件,同意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受让以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签署的截至业务转让基准日的非理财类保单和2020年1月31日之后到期的理财类保单以及相关的资产、负债。
又查明,化新丽诉陈贺凯、大家财产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诉至本院,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受理。2020年6月28日,本院作出(2020)豫1721民初1574号民事判决书,后大家财产保险提出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7日作出(2020)豫17民终2446号判决书,判决大家财产保险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化新丽各项损失共计88,851.77元。大家财产保险于2020年8月24日履行了88,851.77元的给付义务。
再查明,交通事故发生时,被告陈贺凯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12月9日,被告陈贺凯驾驶湘A×××××号小型轿车登记在被告湖南新能源公司名下。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2020)豫17民终2446号判决书、招商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被告陈贺凯无证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原告大家财产保险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和治疗费用等88,851.77元,原告向致害人陈贺凯追偿,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湖南新能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有过错,故对该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陈贺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垫付款共计88851.7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1元,由被告陈贺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