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姚金荣,男,****年**月**日出生。
被告:刘延利,男。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金荣与被告刘延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金荣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姚金荣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姚金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姚金荣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 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候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