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彰武县南环路东端。 法定代表人:李嘉福,系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景超,系该联社职工。 被申请人:浦秀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彰武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彰武县信用联社”)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本院立案后,于2021年9月26日发出(2021)辽0922民督102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浦秀云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人彰武县信用联社于2021年9月29日被申请人浦秀云收到支付令前,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督促程序应当终结。现申请人彰武县信用联社于被申请人浦秀云收到支付令前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故终结本案督促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1)辽0922民督10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93元,由申请人彰武县信用联社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孟凡旭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姜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