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济南舒尔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新燕,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齐自新,山东齐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平定县太阳城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小民,公司经理。
被告:平定县太阳城商贸有限公司盂县分公司
负责人:孙广升,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济南舒尔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平定县太阳城商贸有限公司、平定县太阳城商贸有限公司盂县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济南舒尔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平定县太阳城商贸有限公司、平定县太阳城商贸有限公司盂县分公司共同偿还工程款548000元整;2、依法判决被告以548000元整为基数,依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4月21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期间的经济损失;3、诉讼费等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济南舒尔广告有限公司系主要从事展柜制作、销售、安装业务,被告平定县太阳城商贸有限公司、平定县太阳城商贸有限公司盂县分公司系主要从事日用百货销售业务。2018年9月8日,原告与被告平定县太阳城商贸有限公司盂县分公司,就展柜安装一事达成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平定县太阳城商贸有限公司盂县分公司提供展柜制作安装服务,双方于当日签订《合同书》一份,就安装期限、费用支付、工程进度、纠纷管辖等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工程款总计为1048000元整,签订该合同后原告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被告仅支付了首期部分工程款50万元整,其后因被告平定县太阳城商贸有限公司盂县分公司个人原因,导致安装场地无法施工,进而导致原告无法进行安装业务、成品展柜积压于仓库中,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后虽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费用,但被告均已经济困难为由拒不支付。2019年1月17日,张小民等为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如原告不能于2019年4月1日进场安装,逾期20日后,则被告平定县太阳城商贸有限公司盂县分公司向原告支付全部剩余款项548000元整。截至到原告提起本诉,虽经原告前期多次催促,但被告仍未能安排原告进场安装展柜,亦未能依据《承诺书》向原告支付全部剩余款项,原告特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济南舒尔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定县太阳城商贸有限公司盂县分公司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书》中约定:“甲乙双方未在本合同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之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被告平定县太阳城商贸有限公司盂县分公司与案外人梁某向原告出具了《承诺书》,明确“本承诺书与双方签订的合同书不一致的,以本承诺书为准。履行本承诺书以及双方签订的合同书过程中产生的任何纠纷,均由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本案当事人之间就申请仲裁解决纠纷达成了合意,约定的仲裁条款内容明确,原告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济南舒尔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