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资阳市鹏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外环路鲜花香榭10栋4单元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752328287F。
法定代表人:涂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四川明炬(资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雨瑞,四川明炬(资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告:秦永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审理经过
原告资阳市鹏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刚、秦永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资阳市鹏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资阳市鹏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资阳市鹏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资阳市鹏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