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袁淑青,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被告:熊露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
审理经过
原告袁淑青与被告熊露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袁淑青于2021年5月24日以其意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与被告之间的争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袁淑青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淑青撤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原告袁淑青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69元,由原告袁淑青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汪军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梦英 书 记 员 苏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