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卓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曙光,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现住深圳市南山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肖卓鹏因与被上诉人李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21)湘0302民初134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肖卓鹏上诉称:一、李明提供的《内地居民采集表》为复印件且没有任何单位部门或第三人签字盖章,无法确认表上信息;二、李明提供的《物业租赁合同》承租人为深圳市富邦瑞博药业有限公司,房租缴款人为易俊,该证据仅能证明深圳市富邦瑞博药业有限公司租赁了深圳市南山区房产并支付了房租。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并依法裁定本案由被告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股权转让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一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有效内地居民采集表、物业租赁合同和房租缴纳银行流水认定深圳市南山区为被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