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某,男,苗族,****年**月**日出生,湖南省龙山县人,住龙山县。
被告:孙某某,男,苗族,****年**月**日出生,湖南省龙山县人,住龙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张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张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沈昌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黄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