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通知被执行人用)

(2021)晋0427执302号

李政伟:

审理经过 你贩卖毒品罪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晋0427刑初13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缴纳罚金五千元。

赃款7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壶关县支行

账户名称:壶关县人民法院

账号:XXXXXXXX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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