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融商务中心四区1号楼。
负责人:辛亮,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杨,男,该行资产保全部保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超,男,该行资产保全部保全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天托立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大王镇。
法定代表人:赵新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胜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山东大王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新全,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国风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大王镇。
法定代表人:李崇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延芳,女,,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
被执行人:聂小卫,男,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
被执行人:张全香,女,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执行人山东天托立石化有限公司、山东胜星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国风橡塑有限公司、延芳、聂小卫、张全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于2020年7月24日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天托立石化有限公司、山东胜星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国风橡塑有限公司、延芳、聂小卫、张全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