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曹淑珍,女,1948年8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被申请人:郭志军,男,1954年10月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曹淑珍与被申请人郭志军财产保全一案,经查,被申请人郭志军名下有账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郭志军所有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59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付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