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常州市工贸高级技工学校,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新冶路489号。
法定代表人:杨道才,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邱影,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鸣新中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沈琳,该校院长。
委托代理人:鄂小龙,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雪南。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常州市工贸高级技工学校(以下简称工贸学校)与被申请人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机电学院)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机电学院申请不予执行常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常仲裁字第0321号仲裁裁决项第一项。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工贸学校申请事项,裁定不予执行常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常仲裁字第0321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项第一项,即:工贸学校迁出常州市钟楼区钟冶路489号钟楼校区,并于2020年2月28日前按照租赁合同附件《钟楼校区房屋统计》、《钟楼校区贵重树木明细》、《新闸校区被工贸技工学院保管资产》所列租赁财产按承租时的原状返还机电学院。事实与理由:一、执行本案所涉仲裁裁决书第一项裁决项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被告辩称
不应予以执行。(一)申请人常州市工贸高级技工学校概况。2011年5月,经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申请人常州市工贸高级技工学校(原名:常州工贸技工学校)正式成立,地址位于:常州市钟楼区新冶路489号。申请人系一所以培养高素质高技能人才为目标的非营利性、综合性的全日制技工院校,也系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江苏省改革发展示范校。2019年11月3日,经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评估、考察、研究,申请人已经达到《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要求,批复同意申请人为高级技工学校。同年12月31日,经常州市民政局许可,变更名称为:常州市工贸高级技工学校。建校多年来,学校发展迅速且稳健,为常州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目前工贸学校是江苏省重点技工学校,共设立涉及机电类、服务类行业的中、高级技工专业22个,在校生4500余人,教职工200余人。教学装备先进,建有功能完备、装备先进的航空高铁模拟实训中心、幼儿教育实训中心、烹饪中西式面点实训中心、建筑工程实训中心、计算机信息中心、数控实训中心、新能源汽车实训中心等专业实训中心。拥有省财政支持的重点项目,省级职业教育示范实训中心2个,省级校企合作联合实训中心2个,历史经典产业特色班1个。此外,与凯迪电器、格力博、喜来登酒店、宋**国际幼儿园等一大批国际国内知名企业合作,建有50多个校外实训基地,为社会培养了大批紧缺的技工人才。(二)工贸学校租赁案涉常州市钟楼区钟冶路489号钟楼校区的始末及校舍现状案涉仲裁的第一项裁决项,要求工贸学校限期迁出学校现住所地,即案涉的租赁合同所载明的地址,该地址原系机电学院老校区(新闸校区,占地150亩,建筑面积5万多平方米),且已长期闲置。工贸学校经他人介绍得知,在考察后认为符合自身办学计划,即与机电学院协商租赁该校舍事宜。首先,在工贸学校与机电学院签订租赁合同之初,机电学院即已知悉工贸学校租用该处被其闲置的校舍系用来办学使用,且合同中对于办学所用亦有约定。基于教育办学的巨大投入以及校舍的稳定性,机电学院在本身亦为教育机构的基础上应当对工贸学校长期租赁需求有一定了解,且工贸学校亦曾表述长期租赁的意向。工贸学校与机电学院2009年首次签约,租赁期限为五年,2014年到期后,又续签租约三年。2017年到期后,鉴于办学是长期行为,且已经对学校基础设施及教学装备进行大量投入的情况下,工贸学校要求再次续签,期限至少三至五年,但机电学院以老校区即将置换为由未同意,后经反复协商后续签一年,2018年8月协议到期,此后未曾签订书面协议,工贸学校续付一年租金220万元,机电学院收到租金后未提出异议,双方构成事实租赁关系,工贸学校在该地址办学至今。在此期间,工贸学校多方协商寻找其他合适的办学地点,但是鉴于学生众多,教学设备数量之巨,所需校舍面积较大,在多次向主管部门及相关领导汇报请求能予以帮助的情况下,还是因客观条件限制一直未能实现。期间,鉴于工贸学校的校誉、教学成果及毕业生就业情况,使得工贸学校发展逐步壮大。在现有校舍中形成了教学区、实训区及生活区为一体配套完善的现代化校园,承载着近4800师生及员工的工作、学习及生活,良好的设备及教学环境使得工贸学校得以承办以钟楼区第二届职工技能大赛为代表的各类赛事及其他比赛、培训任务,每年社会人员技能培训人数达3000余人。多栋宿舍楼保持着较高入住率,多个设有先进设备的实训中心,承载了学生实务训练的工作。为确保每个学生能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一人一岗的实训要求,工贸学校逐年投入近5000万元,添置大量先进的设备设施,建成数控加工、模具加工、汽车维修、工业电气自动化、工业机器人制造与维修、建筑施工、中西面点与烹饪等多个教学实训中心,其中数控加工、汽车维修实训中心为省级校企合作示范实训基地。秉承“做事先做人、成才先成人、教书先育人”的办学理念,通过不懈努力,使得工贸学校发展成江苏地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民办高级技工学校,立足招收常州区域学生,并源源不断的向常州地区输送各类技工人才,形成了一定的办学规模,是国家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三)执行本案所涉仲裁裁决书第一项裁决项有违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如果强制工贸学校在短时间内迁出现住址,对于近4800师生及员工的利益将带来巨大损害,也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首先,该裁决项从作出到裁决项记载的迁出时间不足三月,在此期间需要迁移近4800师生员工及相应教学设备,这是根本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教育办学对场所有着较高的要求,在消防及安全等方面的要求要远远高于一般公共场所。在这么短的时间内,根本不可能寻找到合适的地点,更何谈将其整改成符合教育办学硬件要求的校舍。在此前,工贸学校已经做了大量努力去寻求新的教学用地,但是因客观原因导致一直未能实现,更何况这短短的包括春节在内的近三月时间。此后,新冠疫情爆发,很多工作被搁置,全社会的工作重心都转移到疫情防控上,工贸学校无法更进一步的寻找办学新址,但是寻找合适办学的新址一直是工贸学校最大工作重心之一。如准许执行该仲裁裁决书第一项裁决项,对工贸学校进行强制迁出,将会导致4500余学生的学习与生活受到巨大影响,面临学业中止或无法完成学业的不可逆转的局面。这对学生们的前途及其背后家庭的打击是巨大的,甚至影响学生的一生。面对法律及工贸学校应承担的责任,在校学生是无辜的,不能因少数人的利益而损害众多的学生及其背后家庭所代表的社会公共利益。机电学院作为国家兴办的公办职业院校,亦肩负着职业教育的社会责任,申请人与机电学院在人才培养的追求及目标上应是一致的,其应能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基础上理解如强制申请人在短期内迁出现址的困难以及所造成的社会危害。鉴于此,工贸学校恳请裁定不予执行该项仲裁裁决,维护在申请人处就读学生所代表的社会公共利益及其受教育的权利。二、不予执行该项仲裁裁决不会损害机电学院的利益及公共利益。首先,鉴于上述诸多原因,工贸学校暂时不能迁出现住址,如法院裁定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项,或其他因素导致工贸学校实际占用了该处被机电学院闲置的校舍,工贸学校承诺将如前期约定支付占用期间的租赁费用,或双方协商对租赁费用进行一定程度的合理上浮。以免该处属性为教育用地的校舍因空置而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故机电学院仍有可供主张权利的救济途径。再者,机电学院所拥有的老校区,也就是本案争议的校区,此前为国家无偿划拨给原常州机械学校用于办学使用,是为国有资产。而现如今机电学院已搬迁至常州科教城,其现在所用土地也是划拨所得,老校区则闲置荒废多年。在此情况下,工贸学校与其协商租赁用以长期办学,使得这块闲置的国有资产重新发挥为办学所用的价值,国有资产的社会属性得以再次利用。土地乃是国有资产,并非某个单位的私产,其处置权仍应属于国家。土地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单位迁移所造成的停止使用划拨的国有土地,在被闲置多年,不能发挥原来即定作用时,应当由国家收回,而不得擅自作为营利性的目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工贸学校租赁该校区用以办学,真正做到了“物尽其用,地尽其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现了国家划拨土地时的初衷。所以工贸学校在该片校区上办学的行为,不仅未损害公共利益,还切实有效的实现了土地应有的价值。三、工贸学校深知自己的义务,现正全力促进新校舍的选址及校园建设。工贸学校自始未曾推脱责任,也深知提供稳定的教学环境是自身主要的义务,但是在众多条件的限制下,强制工贸学校此时迁出现址,现实问题导致工贸学校着实无力承担起该责任。教育用地的供应需要政府多部门磋商决定,工贸学校已经向各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汇报了申请人所遇到的校舍困境。各级部门亦非常重视,召开了多次协调会,亦给出相应的初步计划,比如:计划在殷村给出可供使用的土地供工贸学校建设校舍等。现各项计划及方案在领导的关怀下正在商讨落实过程中,相信不久的将来会有切实的方案可供实行。五、其他。开办民办教育难,开办一所得到学生、家长及社会认可的民办学校更难,但是工贸学校有信心在现已略有成效的基础上开拓进取,创办一所具有特色的、规模性的民办技工学校,为社会提供紧缺的、符合社会需求的技工人才。在此基础上,工贸学校与多个包括上海电气自动化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在内的单位磋商,就“常州市智能制造阐教融合基地项目”达成协议,学生毕业即可到对应公司设立在常州的单位进行就业。产教融合、产学研一体发展,不仅培养了技工人才,也吸引了一批需要技工人才的企业到常州落户。工贸学校的存在及努力,亦可为社会作出一定贡献,具有一定社会价值,强制工贸学校在短期内迁出现住址,无疑是扼杀工贸学校,阻碍了工贸学校牵头对常州的招商引资,更是耽误了一众学生的前程。综上,如执行本案所涉裁决书第一项之裁决内容,有违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到申请人在校学生及其背后家庭的最基本利益。如不执行该裁决项亦不会损害机电学院之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恳请根据工贸学校实际现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支持工贸学校不予执行上述仲裁部分裁决项的请求。
答辩情况
被申请人机电学院辩称,一、工贸学校的观点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与事实不符。本案是属于工贸学校和机电学院之间的合同纠纷,不属于公共利益。且造成法院执行工作量增加的原因,是由于工贸学校一系列违约和违法行为造成的。工贸学校所谓的学生是公共利益是伪命题。机电学院是国家高职院校,要求返还房屋也是因为学校教学所需以及学生正常享受学习的需要。首先,机电学院要求法院执行正是基于学生受教育,而不是工贸学校所谓的团体利益,实际上,工贸学校把4000名学生定义为公共利益,把他凌驾于机电学院权利之上。是明显的双重标准,因为机电学院要求执行返还的房屋也是用于教学。机电学院在房屋合同到期之前的2018年1月份就已经通知工贸学校告知其在2018年8月31日到期后不再续租,在2018年11月份又书面通知尽快迁离,2019年机电学院由于学校规模和国家高职教育的建设对房屋的需求越来越紧迫,因此向仲裁委提起了仲裁。仲裁之后,裁决工贸学校在2020年2月要迁出,从整个过程来看,实际上给了工贸学校有三年多时间,工贸学校三年后还要再说让学生的利益不顾,这是毫无道理的。且自身所谓的置学生利益不顾的正是工贸学校,因为在2018年8月,工贸学校已经没有教学场所。二、关于工贸学校所说的不执行不会影响机电学院的问题是完全错误的,不符合事实。2018年,国家教育部还有财政部等单位陆续出台了关于加强国家高职院校教育以及高职学校的教育的文件规定,全国一共是56个双高院校,常州有两所。2018年开始,机电学院开始启动双高建设。在2018年、2019年、2020年逐步推进,一方面从2018年开始,每年招生都要达到4000余名。2018、2019、2020每年招生4100、4200、4680名,这个是根据国家高职教育规划建设要求进行的。机电学院武进校区规划容量是8千到1万人。因此2018年时,学校已经通知工贸学校不再租了。钟楼校区要充分的利用起来才能符合国家相关高职院校教育的规定,学校场地面积需要800亩以上,正是由于工贸学校迟迟没有归还,因此机电学院目前处在非常危险的地步。机电学院每年超过4000人招生,三年是12000多人。而武进校区规划容量的只有8000到1万人,校舍远远不够,前两年机电学院采取一些临时性措施,通过有学生在外面实习来弥补,还把学校一些附属设施、临时建筑改成相应的用途。但到了2020年这已经远远不够了,学校现在已经不堪重负。2020年新冠疫情,机电学院有四百多个留学生没有返校。实际上缓解了一下,随着新冠形势好转,各国留学生陆续要返校,直接面临着无宿舍可住的问题。因为这几方面原因,所以工贸学校说不执行对机电学院没有影响是错误的。不能因为工贸学校违法违规行为,让机电学院甚至于让国家高职教育替他被锅。三、工贸学校的发展应当自己考虑,工贸学校应当要履行合同义务,2018年8月份工贸学校对这个场所已经没有使用权,后就不应该再招生。既然是为了学生利益,同时根据工贸学校申请书,2019年工贸学校完成更名,且是经过对场所等现场进行评估的,在2018年、2019年已经没有办学场所的情况下,如何每年都招生。工贸学校刚提到的2018年所谓租金问题,在仲裁时已经处理了,根本不是所谓的租金。不存在产生合同继续的法律效果。请求驳回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仲裁申请人机电学院与被申请人工贸学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机电学院根据双方签订的《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钟楼新闸校区租赁合祠》中的仲裁条款向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常州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7月2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四条及《常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十六条之规定受理本案,因双方当事人未能在本会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仲裁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二条及《常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会主任于2019年8月8日指定朱文平为仲裁员,成立独任仲裁庭,按简易程序仲裁本案。经过审查,常州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常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則》第九十条之规定,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2019常仲裁字第0321号仲裁裁决:(一)工贸学校迁出常州市钟楼区新冶路489号钟楼校区,并于2020年2月28日前按照租赁合同附件《钟楼校区房屋统计》、《钟楼校区贵重树木明细》、《新闸校区被工贸技工学院保管资产》所列租赁财产按糸租时的原状返还申请人;(二)工贸学校补偿机电学院律师代理费10000元;(三)本案仲裁费12917元,由机电学院承担10554元,工贸学校承担2363元。由于工贸学校拒不履行前述生效仲裁裁决,机电学院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工贸学校申请不予执行常州仲裁委员会2019常仲裁字第0321号仲裁裁决。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工贸学校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常州市民政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常州市工贸技术学校为高级技工学校的批复,证明2011年5月,经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申请人常州市工贸技术学校(原名:常州工贸技工学校)正式成立,地址位于常州市钟楼区新冶路489号。2019年11月3日,经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评估、考察、研究,申请人已经达到《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要求,批复同意申请人为高级技工学校。同年12月31日,经常州市民政局许可,变更名称为:常州市工贸高级技工学校。
2、学校教职工、学生花名册及名单,证明工贸学校秉承“做事先做人、成才先成人、教书先育人”的办学理念,通过不懈的努力,发展成为江苏地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民办高级技工学校,立足招收常州区域学生,共设立设计机电类、服务类行业的中、高级技工专业22个,在校生4500余人,教职工200余人,具有一定的办学规模。
3、工贸学校学校现状,学生日常学习及在校生活照片,证明工贸学校在现有校舍中形成了教学区、实训区及生活区为一体,配套完善的现代化校园,承载着近4800师生及员工的工作、学习及生活。建成数控加工、模具加工、汽车维修、工业电气自动化、工业机器人制造与维修、建筑施工、中西面点与烹饪等多个教学实训中心,其中数控加工、汽车维修实训中心为省级校企合作示范实训基地。
4、工贸学校及教职工、学生历年来所取得的包括资质、荣誉、奖项、专利、论文学著等在内的教学成果,证明建校多年来,学校发展迅速且稳健,为常州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取得了丰硕的教育成果,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毕业生供不应求,遍布各行各业。
5、部分年份的部分学生毕业照,工贸学校源源不断的向常州地区输送各类技工人才,形成了一定的办学规模,是国家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6、关于工贸学校建设发展的情况报告,证明工贸学校已经向各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汇报了所遇到的校舍困境。各级部门非常重视,召开了多次协调会,给出了相应的初步计划,比如:计划在殷村给出可供使用的土地供工贸学校建设校舍等。现各项计划及方案在领导的关怀下正在商讨落实过程中,相应不久的将来会有切实的方案可供实行。
7、常州市产教融合示范园策划方案,证明工贸学校与多个包括上海电气自动化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在内的单位磋商,就产教融合、产学研一体发展出谋划策,现已经有了初步成效。主要目的不仅为了更好培养高端技工人才,更为吸引一批需要高端技工人才的企业到常州落户,为国家职业教育及常州城市发展尽一份绵薄之力。
对于上述证据,被申请人机电学院质证称,上述证据不能够证明工贸学校主张的执行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相反从证据材料当中可以反映出申请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和仲裁机构的裁决,履行义务明显是故意的不履行。证据1上面显示的2019年11月3日更名的材料里面也可以看出,实际上在2016年12月份的时候,工贸学校已经没有合法稳定的办学场所。但是在申报材料里边写的有办学场所,工贸学校故意违法。证据2真实性无法核实,但可以证明工贸学校在没有办学场所之后,在2019年2020年仍然继续招生,本案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而是两个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因此申请人把所谓的在校的学生作为是公共利益,那么这个是不符合法律规定。证据3真实性无法核实,关联性不予认可,不能证明执行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证据4-7与本案无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本案中,针对工贸学校和机电学院的租赁合同纠纷,常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常仲裁字第0321号仲裁裁决。工贸学校作为民办职业学校,理应为学生提供长期、稳定的教学环境,其再未能提供的情况下拒不归还所租赁校舍,因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工贸学校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人民法院对常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常仲裁字第0321号仲裁裁决的执行,虽然涉及到工贸学校相关师生的权益,但尚不构成社会公共利益,工贸学校应当在依法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妥善解决其与机电学院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妥善解决好学校师生的安置问题。综上,工贸学校的申请理由及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常州市工贸高级技工学校不予执行常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常仲裁字第0321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