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文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邯郸市丛台区。
原告:梅改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系陈文东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红、曹雪冰,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邯郸市远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滏东北大街599号新港国际轻纺城B区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601167156N。
法定代表人:王伟中,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邯郸市丛台区兼庄乡北陈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滏东大街油漆厂路。
法定代表人:陈文刚,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审理经过
原告陈文东、梅改珍与被告邯郸市远大实业有限公司、邯郸市丛台区兼庄乡北陈庄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年6月23日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2021年7月12日原告陈文东、梅改珍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邯郸市远大实业有限公司、邯郸市丛台区兼庄乡北陈庄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文东、梅改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文东、梅改珍撤回对被告邯郸市远大实业有限公司、邯郸市丛台区兼庄乡北陈庄村民委员会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