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陆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昌,上海市恒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曹红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审理经过
本院作出的(2020)沪0105民初115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人民币1,933,624.74元。
本院受理后即发送执行通知给被执行人,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帐户、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扣划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62,000元,本次执行到位金额362,000元,暂未查实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
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沪0105执29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