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小强,男,41岁(****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沧州市,初中文化,某运输有限公司货运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经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13日经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2021〕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小强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建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小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0月14日凌晨,被告人张小强将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号为×××)牵引重型平板半挂车(车号为×××)由西向东停放在北京市通州区京津高速西向东方向永乐店服务区入口匝道处,适有仲某某驾驶小型轿车(×××)同方向由后驶来,两车相撞,造成仲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小强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通州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张小强负事故主要责任;现被告人张小强和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得到谅解。

被告辩称

被告人张小强在开庭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证人王某、赵某、黄某的证言,被告人张小强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检验报告、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书证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心电图、谅解书、调解协议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小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忽视交通安全,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小强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小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小强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具体情节,本院依法决定对被告人张小强适用缓刑。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张小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小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赵智一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黄 薇 书  记  员   段夕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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