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
被告:胡学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静与被告胡学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2021年6月21日原告李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李静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静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董 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