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润钜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航丰路8号院3号楼2层B2088房。

负责人:冈扉,总经理。

被告:亿百润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六区22幢-1层-101内A02-005。

法定代表人:陈静,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原告张琴与被告上海润钜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润钜北分公司)、亿百润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百润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张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润钜北分公司、亿百润公司向张琴返还投资款5万元;2、判令润钜北分公司、亿百润公司向张琴支付到期应付收益(以本金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自2018年12月7日计算至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1月6日为333.3元);3、判令润钜北分公司、亿百润公司承担张琴律师费3万元及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7日,张琴作为投资人,在亿百润平台上购买卖了“福晟集团天津静海区大型住宅项目与福州搜秀城项目四次开放期债权1107-003”(以下简称投资产品)并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约定张琴购买的投资产品金额为5万元,亿百润公司提供资金存管服务,产品到期日为2020年1月9日。协议签订后,张琴按照约定将5万元投资款付至亿百润公司指定账户,但产品到期后,亿百润公司至今仍未向张琴兑付投资本金及收益。亿百润公司作为资金存管账户管理人,同样对张琴负有结算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张琴认为,合法的投资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息应当清偿。润钜北分公司、亿百润公司躲避张琴、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不仅违背诚信、构成违约,也侵犯了张琴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现查明的事实,本案中润钜北分公司、亿百润公司以销售理财产品为名,涉嫌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本案存在经济犯罪嫌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张琴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审  判  员   杨 靖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岳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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