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解放路33号。 负责人:郭顺英,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辉,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雄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与被告刘雄英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刘雄英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曾 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碧辉 书 记 员  李 维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