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解放路33号。 负责人:郭顺英,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辉,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雄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与被告刘雄英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刘雄英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曾 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碧辉 书 记 员 李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