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尚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绥化市北林区。 被告:王庆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绥化市北林区。
审理经过
原告尚影与被告王庆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尚影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尚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尚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尚影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那守信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冯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