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许宝东,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赵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本溪市南芬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许宝东与赵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505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许宝东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许宝东与被执行人赵丹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辽0505执1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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