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利娇,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河南省温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卫国,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郸城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利娇因与被上诉人崔卫国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郸城县人民法院(2020)豫1625民初4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利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郑利娇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2元,减半收取156元,由上诉人郑利娇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