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鹤岗市向阳区蓝迪歌厅,经营场所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老站路5委4组烧烤城A栋A8、A9室。 经营者:何建国,****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贺心,男,该歌厅法律顾问。 被告:鹤岗市惠生供水供热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水电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李洪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保军,男,该公司职员。
审理经过
原告鹤岗市向阳区蓝迪歌厅与被告鹤岗市惠生供水供热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鹤岗市向阳区蓝迪歌厅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鹤岗市向阳区蓝迪歌厅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鹤岗市向阳区蓝迪歌厅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鹤岗市向阳区蓝迪歌厅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甘丽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悦